职业病调研报告劳动合同统计

职业病调研报告劳动合同统计

问: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
  1. 答: 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 职业病 危害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宴困仔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尺哪,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晌汪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 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上岗前体检出职业病怎么签订劳动合同
  1. 答: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该员工用工前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写入合同。
    2、但对你所说“在复查前一切问题自行承担”的约定要分具体情况。
    3、确定为职业病的,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报告,同时你单位不得安排该员工从事其患病所禁忌的工作。
    4、最好要求该员工提供在之前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与在你单位所作的职业敬兄健康档案一并备案。
    5、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参考:
    《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最后的蔽念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54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宏稿困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 答:这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而引起疾病,就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3种特定的情况作出规定,也是明确保障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三项规定是: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伏基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简悉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缺咐谨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 答:上岗前体检出职业病,一般上岗前雀孙是不会有职业病的,如果上岗前体检怀疑有职业病,那就是你在以前单位得的,可以找以前的工作单位,要求进行职业大岁桥病鉴定。
    一般如果员工在上岗前体检出职业病,用人单位是不可能滚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者只有找以前的公司,要求对你进行职业病的鉴定。
  4. 答:可以写,而且有必要写清楚,分清楚责任,并附检查报告和合同一起存档为证。
  5. 答:网友你好:
    建议在录用时对此问题确认清楚。否则,劳动关册绝系履行久了,可能发生对企业不利的情形发生。此外,如确系矽肺,在劳动关系履亩姿闹行中也可能发生医疗迅罩期问题,企业还是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
问:职业危害劳动合同
  1. 答:依据《 职业病 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五款内容: 乙方所从事的以下工作有可能接触(岩尘、煤尘、噪音、锰、硫化氢)等职业危害因素,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煤工尘肺、噪声聋、锰中毒等职业病。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若经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1、工种:手选工、洗选煤运转工、浮选工、洗煤司机、井下所有岗位 职业危害因素:岩尘、煤尘、噪音 可能产生的后果:煤工尘肺 工作现场防护措施:煤体注水、洒水、喷雾 个体防护用品:防尘口罩 2、工种:压风司机、主扇司机、地面瓦斯抽放工 职业危害因素:噪音 可能产生的后果:噪声聋 工作现场防护措盯尺迹施:隔离值班室 个体防护用品:耳塞 3、工种凯并:电焊工 职业困漏危害因素:电焊烟尘 可能产生的后果:锰中毒 工作现场防护措施: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防烟尘面罩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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