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求惩罚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寻求惩罚权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求刑权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吉冠浩[1](2022)在《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文中提出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赵祖斌[2](2021)在《监察追诉时效新论》文中认为追诉时效制度与监察制度存在关联性,追诉时效制度要素决定了其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监察程序不可分,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无法产生追诉效果而导致监察程序节点虽遵循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但不能作为追诉时效终点,亦不能触发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故面临着追诉时效终点不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适用受阻的难题。继而因追诉时效期限"缩短"而带来核准追诉制度被滥用、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使用率高、隐性监察错案易发等风险。鉴于此,应该通过将提起公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立法修正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等方式扫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障碍,以此确保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顺畅。

杨慧妍[3](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文中指出

褚慧[4](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以刑事诉讼法条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但其本质是一个兼具程序与实体性质的刑事制度,它在实体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从宽量刑活动。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理论的指导下,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要特别地对于被追诉人的悔罪、认罚行为做出合理积极的实体权利回应,从刑罚的预防目的出发根本上降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性。量刑从宽是这项制度最终的落脚点,也是被追诉人最关心的实体权益,因此,如何从宽以及从宽的必要限度成为量刑公正必须面临的问题。从对量刑建议提出精确刑的要求开始,应当对现有的从宽措施与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量刑依据进行区分和整合,确定相应的从宽幅度,最终采取阶梯量刑的从宽方式,这些规范措施都有利于维护量刑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不完善的新生阶段,刑法的修正和规范性文件的补充规定可以为其提供量刑上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导,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杜蘅[5](2021)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化,并规定于该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全国推广施行。但是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没有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给予更细致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认定与把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指引。然而,一方面,因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时间不够长,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才刚刚暴露出来,《指导意见》中对此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应更加透彻,对该制度的适用也应更加规范且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探讨。本文从目前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现状出发,分析该制度在审判运用中适用困境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约三万字。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大致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介绍。首先阐述我国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及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再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在法院审理阶段如何把握进行探析。最后,因该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有相似之处,因此对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协商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并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一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完善,另一方面经过对比可以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基于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来的,具有独特之处且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正文第二部分为分析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包括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实施情况、认罪认罚案件服判息诉情况等几个方面。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的展现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在分析论述过程中笔者加入了收集到的部分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的相关数据。正文第三部分提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因该制度规定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规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权利保障不足导致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较小,有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占比仍有待提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专家学者及在一线办案的司法实践人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观点不一;法院是否应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新的量刑情节仍无定论,法官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时,对从宽的幅度现无明确标准,可能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分析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期对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正文第四部分笔者基于第三部分中所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其一,建议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坚持实质审查,并逐步建立“自愿性”审查机制。其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保证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在审判阶段有效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及会见权,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避免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形同虚设。其三,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用“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形式,既能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能够实现,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其四,建议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规定明确的量刑幅度,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等因素对被告人进行“阶梯式量刑”。

余鹏文[6](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王小军[7](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认可和采纳,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表面上与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相矛盾,而实质上它在保障人权方面与三大原则一脉相承;其表象上与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而根本上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与现行刑事政策并无二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文化的差异,追诉时效制度起源和发展追诉时效制度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各国理论界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简单,逻辑漏洞明显,且一直停滞不前,这增加了立法漏洞和司法适用的困难,加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法治整体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变迁不相适应。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即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颁布实施,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原来的试点在十九大之后全面铺开,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级的监察机关已建立起来,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进一步整合,这直接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追诉主体的变化,我国刑法典原有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也为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可谓形势逼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司法实践遭遇问题的梳理和分析评判,结合现今刑事法治的整体和发展态势,用符合我国语境的方式廓清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研究中应有的立场、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在顺应我国反腐败权力重新架构,相关国家权力重新调整的重大形势变革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重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安排,相信会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本文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创建两个视角入手,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归纳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分析研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追诉时效的基本制度问题,追诉时效停止问题,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有关网络犯罪、溯及力等其它特殊问题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本章共分为五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及分类、理论基础、功能及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等,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理论的角度、对比的角度、现实状况的角度进行利弊分析、概况介绍,使大家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价值等问题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总括性的提出问题,也为下面对该制度细节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注解,是本文的总纲部分。第二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停止问题,该问题是整个追诉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也是困扰追诉时效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追诉时效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问题,从目前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而言,停止问题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中断、终止三个方面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追诉时效中止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笔者从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提出、分析我国目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时效终止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我们之前对追诉时效认识严重不足,立法较为粗糙滞后的问题展现出来,为该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问题是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是一个大问题,为平衡结构,笔者将该问题单列一章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现行追诉时效制度是从1979刑法典移植过来的,变化不大,但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问题,导致我们在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以自由刑、死刑等主刑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追诉时效制度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刑罚之间存在矛盾关系,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对一切犯罪一体适用,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以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本章从影响单位犯罪的特殊因素、单位犯罪时效起算、期限设置、时效停止、司法适用及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为后文的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本章共分为五节,在每节中又分为两、三各部分进行归纳、分析、说明。本章是本文的亮点,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四章是关于追诉时效的其它特殊问题。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在适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前文笔者从该制度在单位犯罪这一大问题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论说,而其在微观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遭遇具体问题解决时争议不小,本文从追诉时效中的网络犯罪问题、溯及力问题、牵连犯问题、时效起算问题、期限设置问题、隔时犯问题等有代表性的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为后文我国追诉时效的微观完善打下基础。本章是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小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分析、评判对于解决追诉时效的操作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通过案例、对比等方法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章共分为六节,每节采取从实例到问题、从分析到提供解决路径的脉络。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第五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宏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为:废除追诉时效延长、超期追诉制度,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终止制度。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主要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在宏观方面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是本文的新颖之处。第六章是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微观完善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关于完善追诉期限设置问题,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死刑及数罪并罚条件下的追诉时效适用、完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节是关于微观完善的几个小问题,主要有时效中断的限制、追诉主体问题、时效起算表达问题等具体细节采取对比论证的方法,提出解决方案;第三节是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全面提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设计。本章也是本文的新颖之处,关键部分。最后是结论部分。本文笔者从以上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指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对修改完善进行构思,表达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覃丹丹[8](2019)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对国家特定刑罚权的限制,其结果将直接导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归于终结,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效益价值和人道价值,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用语的模糊性和立法的缺失没有为其适用提供明确的依据,以至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不敢用”。为了确保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得以准确的适用,本文主要针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三个疑难问题,即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终点问题以及停止问题,对其进行立法和理论上的梳理,找寻解决方案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首先,列举刑法学界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并分别指出各理解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思考,建议将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确定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次,出于对状态犯和牵连犯两种犯罪形态特殊性的考虑,单独探讨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分析状态犯和牵连犯也适用“犯罪行为终了之日”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首先,通过对“强制时说”“立案时说”“审判时说”受人支持的原因进行批判,否定其作为追诉时效期限终点的合理性。其次,分析倡导“结果时说”的原因,并对质疑者提出的诘难进行回应,建议在立法中将审判结果出现之日确定为追诉时效的终点。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首先,对再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比如,在追诉期限内连续犯数罪可以导致追诉期限连续中断,并分析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原因。其次,解读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和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并提出应当将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止的条件,而非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最后,通过对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和期限的探索,提出在立法上设置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建议。

石经海,王桢[9](2019)在《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始期而未规定终期,这势必给司法上的时效审查带来困惑与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以准司法解释(《答复》)确定以立案侦查为其终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问题,但是在法理上有违追诉权本质,并致相关立法规定间相互矛盾和引发审前超期羁押。基于时效制度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国家求刑权以保障犯罪人正当权益,并为维系法条之间的协调性、实现司法分权、防控超期羁押,追诉时效的终期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

陈元[10](2018)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罚目的在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科学的刑罚目的是引导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从非公正走向公正的灵魂,是实现预防犯罪的基础,是刑法体系趋于科学合理的保障。何为科学的刑罚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界一直努力探索的课题。然而,由于多数研究局限于刑法学领域,以相对单一的研究方法和静态的眼光研究该问题,迷失了研究的方向,导致该问题未能取得显着的进展。应当将该问题纳入哲学的、历史的、社会的视野来研究,只有放宽视野,以动态的眼光来研究该问题,才能更好地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并推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理论命题,该命题以动态的眼光将刑罚目的的变化发展及其根据、刑罚目的的确立与实现等问题融为一体加以系统化的研究,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刑罚目的,更为科学的确立刑罚目的以及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论文在绪论之后具体按照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五个章节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进行研究。第一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从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的概念及内容,从它们的发展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变化、发展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外在表现形态,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它的本质内涵。首先,从目的理论出发,站在哲学的高度探寻目的的内容、意义,把握目的理论的发展脉络,从古希腊、中世纪、思想启蒙时期一直考察到马克思主义的目的理论,发现哲学目的理论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目的最终是谁的目的,目的最终为了谁两大主题进行论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目的理论将之由“神”落实到了“人”,这是人类自我认识的伟大进步。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在各方面确立科学的目的,并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法的目的。从相同的历史脉络考察法的目的理论,发现法的目的理论也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正义”与“秩序”两大主题展开讨论。“正义”乃法追求的内在本质,“秩序”乃法追求的外在形态。“正义”与“秩序”所体现的“意志”由马克思主义法的目的理论由“神”转向了“人民”,法的目的是人赋予的,人是法的目的。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确立科学的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法的目的。刑罚目的作为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的下位概念,无论从目的理论的发展、法的目的理论的发展分析,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认识论”、“实践论”等理论进行分析,或者从刑罚目的的发展进行直观考察,刑罚目的都具有随客观世界的变化自觉的规律性变化,并通过实践反复检验后不断发展的品性,即动态品格。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自我实现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是它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但这两个关键环节并非一次性实现的,而是一个循环往复、发展创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个过程造就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的根据来源于国家对“正义秩序”之需求与现实刑罚目的之间的矛盾,以及刑罚目的内在的矛盾。第二章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报应刑、预防刑及并合主义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让我们感受到前人对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的强烈愿望和追求。报应刑作为刑罚目的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延续的过程,也是一种文明的延续过程,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报应刑的胎动时期,古代社会的规范复仇是报应刑的孕育时期,中世纪的神意报应是报应刑的诞生时期,而启蒙时代的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则是报应刑的蓬勃发展时期,现在又散发出新的活力。报应刑貌似一个类人猿向现代人进化的历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由残酷走向了人道,从非正义趋于正义,这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充分展示的过程。预防刑作为刑罚目的的另一面,它的发展相较于报应刑更具有开放性,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使之最初形成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构成了预防刑最初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在相互对抗和妥协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又孕育出各自新的内容,进而裂变为消极的一般预防、积极的一般预防,以及消极的特殊预防、积极的特殊预防四个子目的。预防刑就像在原始社会播下的一颗带着戾气的种子,在古代社会发芽并野蛮生长,在启蒙时代驯化成长,在近代开花结果,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这是一个持续变化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塑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过程。并合主义的形成与发展是报应刑与预防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形成的结果,报应刑与预防刑必然构成刑罚目的的一体两面。虽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报应刑与预防刑在理论上均存在片面的深入,但在司法实践中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发展从来都是一个联动的过程,报应刑与预防刑的这种联动在需求的驱动下,在理论的引导下形成了更为合理的综合样态即并合主义,进而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刑罚目的的发展既让我们全面地认识了刑罚目的及其内涵,更让我们直观感受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一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也为我们更好地把握刑罚目的的规律性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从哲学、社会、刑法三个角度出发探究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这是确立和实现现代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哲学基础为系统论。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化,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刑罚目的包括报应、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三大基本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复杂的系统,无论是理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寻找其中的规律,还是研究刑罚目的的动态发展,都有必要用系统论加以研究。从社会的角度考察,刑罚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变化、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经济、文化系统化为一种社会秩序,这是统治阶级追求“正义”秩序的意志和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本质是对社会秩序变化、发展的一种应答,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根本现实原因。这里主要以欧洲的历史变革作考察,并兼顾中国稳态的历史进行对比研究,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四个人类已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深刻地分析了刑罚目的在社会变革时期的突变,发现经济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根本的原因,政治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直接的原因,而文化的变革对刑罚目的变革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推进作用。但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必须系统化地变革,否则很难引起刑罚目的的变革。如中国封建社会由儒家思想构建的的经济、政治、文化体系,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导致这种社会结构能够在瓦解——重构中循环往复,进而使刑罚目的也处于一种稳定状态,直到近代才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从刑法的角度考察,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变化发展都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刑法体系各要素变化发展之必须。由此可见,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于宏观地把握刑法体系的变化发展,系统化地实时调整刑法体系的内容,使整个刑法体系处于一种科学的状态就显得非常重要,是刑法发展之必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当前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确立指明了方向。第四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直接的目的是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刑罚目的的确立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确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重要节点的关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环节。这就决定了确立刑罚目的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从历史、哲学、社会及刑法学等不同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到底该如何确立适当的刑罚目的,揭示了刑罚目的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为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既要遵循“外在尺度”,也要遵循“内在尺度”,还要遵循“美的尺度”。因此,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应当以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指引,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从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决定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公正报应、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应然要求。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现状及其所产生的矛盾以及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又决定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是无奈的选择。这五个方面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的刑罚目的体系。公正报应是刑罚目的的基础,没有公正报应为基础,刑罚目的其他方面都会偏离方向,甚至发生变质,因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将在整个刑罚目的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实现持久预防犯罪的保障;而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并将在刑罚目的发展过程中趋于衰微。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目的体系。第五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因此,刑罚目的的实现既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至关重要的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结局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同一性。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进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路径。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最终倚赖刑罚权的运行,刑罚权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因此刑罚权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具体途径。这里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及行刑权等四个接续的过程深入分析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详尽地阐述了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下每个阶段刑罚目的实现的重点内容,实现各个阶段的刑罚目的应当确立的原则,并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刑罚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及完善的路径。只有通过完善刑罚权这个最直接的载体并科学地运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及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二、关于求刑权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求刑权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何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三、为何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
五、结语

(2)监察追诉时效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监察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场域
    (一)监察程序与刑事追诉的区隔
        1. 监察程序的非诉讼性
        2. 监察程序不必然产生追诉之效果
    (二)职务犯罪案件是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程序的衔接域
    (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困境及其风险
    (一)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困境
        1. 追诉时效终点不明
        2.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适用困难
        3.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阙如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困境产生的风险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权可能被滥用
        2. 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权可能被误用
        3. 隐性的监察错案可能被催生
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困境的突破
    (一)追诉时效终点之确定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适用障碍之清除
    (三)追诉时效中止制度之设置
代结语:监察时效制度的全面确立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的基础理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1.何为认罪
        2.何为认罚
        3.何为从宽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
        1.刑事政策说
        2.刑事效率说
        3.实体权利供给说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理论分析
        1.量刑从宽的正当依据
        2.量刑建议的求刑权属性
        3.量刑建议的精确刑要求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量刑从宽缺乏刑法的明确规定
        1.程序法不可作为实体量刑的依据
        2.法律缺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从宽处罚与刑法现有量刑规定界定不明
        1.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
        2.停止追诉与但书出罪之规定
        3.不予刑事处罚与免除处罚
        4.广义认罚与刑事赔偿从宽
        5.认罪认罚与缓刑的适用
    (三)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不明
        1.域外从宽量刑幅度
        2.我国从宽量刑幅度
        3.从宽幅度不明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将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纳入刑法总则的规定
        1.将认罪认罚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2.明确“应当型”与“可以型”的从宽情节及其适用
    (二)完善认罪认罚与现有量刑情节的界定
        1.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相结合
        2.将停止追诉增加至但书规定
        3.不予刑事处罚属酌定免除处罚
        4.将民事赔偿纳入广义的认罚
        5.扩大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
    (三)以规范性文件完善量刑从宽的具体幅度
        1.规范从宽的具体幅度
        2.阶梯式从宽量刑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
        2.数据分析法
    (四)研究创新之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1.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2.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创新的推动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把握
        1.认罪
        2.认罚
        3.从宽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对比
        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2.德国刑事协商制度
二、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现状
    (一)速裁程序逐步推行但仍有局限性
    (二)律师参与程度加深但仍有不足
    (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程度较高
    (四)息诉服判率高于非认罪认罚案件
三、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规范
        1.“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
        2.缺乏专门的审查机制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1.值班律师资源供给不足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形式化
    (三)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认识模糊
        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自由裁量权可能存在冲突
        2.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有争议
    (四)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考量无明确规定
        1.认罪认罚是否作为新的量刑情节存在分歧
        2.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无指导规范
四、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1.坚持对“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
        2.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机制
        1.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
        2.完善对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
        1.明确量刑建议的求刑权属性
        2.坚持“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形式
    (四)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规定量刑幅度
        1.将认罪认罚确定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2.确立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幅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第一章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肇始
        二、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第二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一、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及分析
        二、对追诉时效的重新定义
        三、追诉时效的学界分类
    第三节 追诉时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追诉时效存在根基的代表性学说
        二、追诉时效制度之正当性基础
    第四节 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功能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消极作用
    第五节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当前立法
        二、对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立法的简要评析
第二章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第一节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一、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二、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三、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第二节 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一、基于法定事由的追诉时效中止
        二、基于事实上之原因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止
    第三节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一、再次犯罪导致的追诉时效中断
        二、加重结果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第四节 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一、导致永久性追诉的追诉时效终止
        二、导致刑事责任现实化之追诉时效终止
        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之追诉时效终止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第一节 追诉时效制度之单位犯罪的特殊性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二、单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三、单位犯罪刑事追究的特殊性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
    第三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止问题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问题
        三、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终止问题
    第四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
        一、当前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二、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司法适用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二、完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
第四章 追诉时效制度的其它特殊问题
    第一节 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一、网络犯罪与追诉时效问题
        二、网络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第二节 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一、从贾某交通肇事案谈起
        二、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两种意见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跨法适用原则
    第三节 牵连犯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第四节 追诉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一、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
        二、我国适宜采用的起算标准
    第五节 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一、确定期限的标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幅度
        三、当前追诉时效超期适用问题
    第六节 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隔时犯的追诉时效问题论说
        三、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
        四、应有的结论
第五章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立法的宏观完善
    第一节 废除目前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一、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纵向比较
        二、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横向比较
        三、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弊端
        四、应有的结论
    第二节 废除超期追诉制度
        一、超期追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二、条款闲置是超期追诉立法的逻辑必然
        三、取消超期追诉制度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第三节 增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一、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的必要性
        二、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借鉴
        三、我国对于追诉时效中止原因的制度选择
    第四节 增设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一、对追诉时效终止原因的比较分析
        二、我国追诉时效终止制度的立法选择
第六章 我国追诉时效立法的微观完善
    第一节 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
        一、追诉时效期限设置的依据与标准
        二、增设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三、调整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
        四、明确同时犯数罪时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二节 对追诉时效进行微观完善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引起追诉时效中断之罪的限制问题
        二、取消将影响追诉的主体限定规定
        三、追诉时效起算的立法表达
    第三节 完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8)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1.选题缘由
        2.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1.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2.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问题
        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1.对“犯罪之日”的不同理解
        2.对现行立法的思考
    (二)特殊犯罪形态下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1.状态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2.牵连犯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终点研究
    (一)“强制时说”
        1.“强制时说”存在的依据
        2.“强制时说”之否定
    (二)“立案时说”
        1.“立案时说”成为主流学说的理由
        2.“立案时说”之否定
    (三)“审判时说”
        1.“审判时说”受支持的理由
        2.“审判时说”之否定
    (四)“结果时说”
        1.倡导“结果时说”的理由
        2.对“结果时说”的诘难及回应
三、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的停止问题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
        1.将再犯罪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条件的合理性分析
        2.对后罪做出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3.过失犯罪是否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问题
        4.追诉时效是否可以连续中断的问题
        5.不能将加重结果设置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延长
        1.犯罪人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2.司法机关导致的追诉时效延长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止
        1.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中止的期限
        3.对我国刑法增设追诉时效中止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9)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初释: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引发的司法困惑
二、优势与缺陷: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的司法模式考评
    (一) 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优势
    (二) 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缺陷
三、重新检视:我国应把起诉作为追诉时效的终期
    (一) 其他追诉时效终期司法模式之检视
        1. 以起诉为节点的模式。
        2. 以审判为终期的模式。
    (二) 以起诉为时效终期模式之优越价值
        1. 促进时效制度的法治化。
        2. 有助时效价值的现实化。
        3. 限制超期羁押的泛滥化。
        4. 维系时效条文的体系化。
        5. 实现司法权能的分属化。
    (三) 以起诉为时效终期之可能困境及解决途径
四、结语

(10)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理论创新
第一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
    第一节 刑罚目的的界定
        一、何为目的
        二、何为刑罚目的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内涵
        一、何为动态
        二、何为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价值
        一、有利于全面认识刑罚目的
        二、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有利于刑法体系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 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第一节 报应刑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一、报应刑的发展
        二、报应刑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二节 预防刑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一、一般预防的发展
        二、特殊预防的发展
        三、预防刑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三节 并合主义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一、报应为主导的综合论的发展
        二、预防为主导的综合论的发展
        三、并合主义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三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哲学根据
        一、系统论的内涵
        二、系统论的原则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三、系统论的相关理论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社会根据
        一、经济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二、政治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三、文化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刑法根据
        一、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犯罪问题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罚问题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事责任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法因果关系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六、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终点
第四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科学确立
        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发展的过程即确立刑罚目的的过程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指明了方向
    第二节 公正报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一、公正报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必然要求
        二、公正报应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公正报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四、公正报应是建构“实质正义”秩序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 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辩证选择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不可回避的内容
    第四节 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辩证选择
        一、积极的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二、消极的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不可回避的内容
第五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路径
        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同一性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实现刑罚目的的具体路径——刑罚权的运行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制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制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二、我国刑罚配置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刑罚配置——实现刑罚目的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求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求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实现刑罚目的
    第四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量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量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二、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刑事审判——实现刑罚目的
    第五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行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行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刑罚执行原则的确立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刑罚执行的核心内容——人格改造
        四、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实现积极的特殊预防
        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实现消极的特殊预防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四、关于求刑权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J]. 吉冠浩. 云南社会科学, 2022(01)
  • [2]监察追诉时效新论[J]. 赵祖斌. 法治社会, 2021(05)
  • [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D]. 杨慧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D]. 褚慧.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D]. 杜蘅.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6]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研究[D]. 王小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D]. 覃丹丹.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9]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J]. 石经海,王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1)
  • [10]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D]. 陈元.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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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求惩罚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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