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看法

对我国企业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看法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李新天,吴杨[1](2022)在《《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之扩张》文中指出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公司法》中人格否认的主体范围从股东扩张至实际控制人。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均无法解释出我国《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中的"出资人"包含实际控制人,但可以法的续造来缓解司法实践之渴。基于我国成文法系的法治传统和司法适用困难的实践现状,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宜作为衡平法原则适用,而应转向借鉴德国的法人滥用理论,从特殊侵权法律规则的角度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前提是法人拟制说,核心根源是滥用控制权,责任类型是特殊侵权。滥用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不限于股东,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修订中,考虑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适度扩张至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控制人,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诚信体系和交易安全。

侯永兰[2](2022)在《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及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格否认案件并做出最终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标准,而我国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所确认的适用情形较为原则和片面,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与逻辑性,引发司法适用难题。适用情形标准化是解决上述问题并实现"同案同判"的关键。本文对主要适用情形进行梳理和分析,试图厘清其逻辑关系,细化适用条件,并建议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途径,围绕人格否认制度核心价值,构建适用情形标准化体系,为人民法院审理人格否认案件提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李瑞凯[3](2021)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研究》文中指出

陈亮[4](2021)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途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大部分国家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在解决我国经济生活有关问题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性。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并针对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措施。

利明[5](2021)在《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方式将法人人格否认扩张适用至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使我国人格否认制度更加完善。基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对关联公司能否直接适用人格否认规定仍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及规则。本论文在坚持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基础上,秉持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防止连带责任泛化的理念,从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论证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认定的实质要件包括意思是否独立和财产是否独立;在实质要件指引下,进一步阐释判断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表征要件,并辅助以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同时结合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差异,进一步阐述了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应以一般混同为要件,非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应以高度混同为要件的观点。本文通过结合人格否认法理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阐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规则,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刘佳璇[6](2021)在《论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演变,公司形态与运营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基于控制关系和利益转移而形成的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的实力越来越强,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形成新的挑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吸收域外立法经验,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创新,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债权人利益的关系,但是由于规定的局限性——仅将责任主体限定在了股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堪忧。随着一些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的凸显,关联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面临着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执法监管程序不完备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第15号指导案例,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体拓展到了关联公司,尤其是在2019年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极大的改善了对此类问题没有规范的现状,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然而,在我国,指导案例与《九民纪要》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进行直接援引。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虽然明确规定追究背后控制人员的责任,保障了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此规定较为宽泛,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效果需要进一步探究。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阐述关联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具体深入研究我国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实践,总结关联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关联公司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论述关联公司及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其次是介绍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相关理论学说,包括一体学说、代理学说和工具学说;再次是分析关联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价值。第二部分是关于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公司适用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以《九民纪要》出台前后存在的问题为例,介绍关联公司在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的实践现状,并分析总结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从立法规定不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和执法监管程序不完备等方面来说明关联公司在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考察与经验借鉴。主要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为研究对象,分别总结了这些代表性国家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包括重视判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明确关联公司及背后控制股东的责任,区分主客观滥用人格的故意。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建议。主要从三方面来论述,分别是从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司法规则,明确制度适用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管理制度。其中从立法方面来看,主要包括增加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自由心证标准和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化;从司法方面来看,主要包括适用要件类型化,适用诉因明确化和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化;从执法方面来看,主要包括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和协调执法队伍联动机制。

胡鑫[7](2021)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次将人格否认制度明文规定下来。作为舶来品,该制度已经在西方国家运行良久,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我国将其写入《公司法》,意义非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中关联公司的出现越来越频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该条文规定的责任主体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为了缓解法官在司法适用中认定难、适用难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在2013年发布的15号指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包含了关联公司,这给予司法实务中法官判案一定的参照。本着统一审判思路以及规范法官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纪要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及其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在滥用行为——过度支配与控制中将关联公司纳入人格否认情形。虽然《纪要》不是裁判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法院说理的理由,因此对于审判实务意义重大。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诸如法律援引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背后控制股东责任承担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作为成文法国家,指导案例和会议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都不是裁判中规范的援引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说理部分的加强。因此笔者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研究,拟在结合域内外的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来构建我国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文章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本部分包含三节。第一节对关联公司的内涵和类型进行界定,将其区分为股权形态和契约形态的关联公司;第二节分析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分别从代理说和工具说对符合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第三节主要分析了构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必要性又分别从立法缺失、举证责任、控制股东责任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章对域外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考察。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德国康采恩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并通过案例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二节对美国的三角刺破制度和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对我国可借鉴之处,这为第三章构建我国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有益思考。第三章提出我国构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设想。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对于制度构建所要坚持的原则进行分析,主要从保护债权人原则、人格独立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三方面分析,为后文制度具体构建提供价值基础。第二至四节分别对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举证责任转移以及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周静玲[8](2019)在《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116份相关判决书的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格混同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主要情形,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人格混同认定的标准为何,已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审判实践中由于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以116份公司人格混同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我国公司人格混同认定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上述局面的形成主要归因于对各混同因素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不一以及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认定思路保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关于财产混同的认定主要是从公司财务账薄、公司财产的归属等方面入手。对于组织机构混同的认定,关注的焦点大多都是公司意思机构组成人员的交叉任职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的数量。只是在日本板山运送解雇事件中,法官明确地提出判断组织机构混同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混同的实质,而不是有多少混同的表象。三个混同因素中,财产混同为最主要的人格混同认定因素,至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许多案件中都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为认定标准。根据财产混同和组织机构混同来认定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是被两大法系普遍接受的认定思路。关于财产混同的认定,本文提出,若经常性使用自然人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司财务收支,可以为认定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财产混同。在其他情形下财产混同的认定,本文采用列举具体情形加概括总结的方式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可采用司法审计的方法。至于组织机构混同的认定,应关注是否存在使公司意思机关丧失独立意志的实质发生,只有当一系列的混同表象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公司独立意思受到影响时,才能认定构成组织机构混同,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之间交叉任职或者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应该区分母子公司和非母子公司,再根据公司资本结构的分散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组织机构混同认定标准,只有达到该标准才能认定存在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的认定上,则应区分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仅仅经营范围相同不能认定为业务混同。关于各混同因素在人格混同认定中的重要性,本文认为,财产混同的重要性居于首位,组织机构混同次之,业务混同为最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只需要满足财产混同即可。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以及业务混同俱全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思路,并不适合我国公司人格混同案件审判实际的需要。因此,关联公司之间只要满足财产混同和组织机构混同就能认定存在人格混同,采用此种认定思路不仅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还能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邓琳霞[9](2019)在《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以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为主,但由于特定法律事由的发生,执行当事人可能发生变化,相关案外人依照法定程序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长期以来,我国执行机构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问题上存在着随意性和混乱性,这种现象一直困扰并影响着执行制度的完善。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的一类特殊类型,不仅涉及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包含被执行人股东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公司法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是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到民事强制执行阶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比较多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作为出资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由于公司作为拟制的民事主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经常可见。通过变更、追加存在法定事由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以及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权利。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仅仅涉及案外人股东的利益还牵动着公司本身的稳定。因此,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变更、追加股东程序成为该制度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做一个完整的研究。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和现有规定以及在实践适用上的现状,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是介绍研究对象的内涵与特征。以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阐释为开始,再引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然后分析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主要特征,通过四个方面来阐述。在了解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内涵及特征之后,第二节介绍了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演进,对国外相关制度的阐释以及分析我国法律对变更、追加股东制度规定的发展过程。紧接着第三节阐释了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功能,也就是该制度的外在作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支撑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实体法维度包括责任财产恒定理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连带责任不可分理论,程序法依据则分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第三章主要研究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第一节叙述了我国现阶段变更、追加股东制度的现状,罗列了我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适用情形,包括六种变更、追加的事由;第二节总结了我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不足,包括立法的缺失、变更、追加事由不全面、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三个方面;同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理论研究不足和对强制执行权认识不足。最后,第四章是对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完善的建议。从宏观到微观,第一节从法律完善的角度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从而明确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在立法中的地位。第二节建议确立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次性原则和执行效率原则。第三节提出完善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程序的启动、审查和救济三个方面。第四节对实务中变更、追加股东的难点争议性问题进行分析,对某些实体争议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包括未届期出资股东是否可以变更、追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变更、追加问题以及股东去向不明时如何变更、追加。

余守涛[10](2019)在《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条文化后,司法实践对该制度不断的进行探索,为应对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公司法人格滥用现象,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移植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移植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传统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15号指导性案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掀起了讨论人格否认规则扩张适用的热潮。我国学者在谈到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时,大部人谈论逆向人格否认和传统人格否认的区别,却鲜有论及相关方利益协调机制,特别是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善意股东的利益。在确定有必要移植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之后,我国才能试图构建该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应主要包括适用标准和相关方利益协调机制两部分,只有将该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本文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三个司法案例表明实践中出现了股东反向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该反向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传统人格否认适用情形有所不同,其利用股东和公司财产的隔离机制来隐藏股东个人财产,从而实现逃避股东个人债务的目的,通过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解决该类问题,于是提出通过移植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予以解决。第二部分是外部人逆向公司法人格否认基本概述,该部分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扩张适用出发,对公司法人格否认进行分类,提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概念,再通过传统人格否认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比较分析,阐述传统人格否认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立足于公司法本质,总结了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基本法理。第三部分是关于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既包括在起源地美国的司法案例,也包括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从美国相关司法案例借鉴有益经验,总结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一般经验对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启示。此外,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总结我国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不足,以便于完善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第四部分是构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及风险,首先,我国现有制度如股权执行、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司法实践解决反向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现象存在局限性,构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存在正当性,因此有必要构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与此同时,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比传统人格否认走的更远,构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会引发其它风险,有必要予以防范。第五部分是我国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意在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则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探讨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对相关方利益协调机制提出自己的意见,使该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相融合,真正发挥构建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之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中“出资人”的法律解释
    (一)“出资人”的狭义解释
        1.出资人涵义的语境性
        2.出资人解释的局限性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1.类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
        2.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范续造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土兼容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善变
    (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移植异化
    (三)转向借鉴德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扩张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前提是法人拟制说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核心根源是滥用控制权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责任类型是特殊侵权
五、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扩张的标准界限
    (一)扩张主体的标准
        1.公司控制人的涵义
        2.公司控制人的标准
    (二)扩张主体的类型
        1.实际控制人
        2.董事
        3.高管
结语

(2)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及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适用情形标准化的理论探讨与现实意义
    (一)适用情形标准化的基本内涵和对标准化的争议
    (二)适用情形标准化的现实意义
三、适用情形标准化框架下具体情形的梳理与分析
    (一)对《九民纪要》中适用情形的理解及逻辑梳理
        1.“资本显着不足”中的“资本”宜理解为公司“资产”
        2.财产混同应当作为人格混同考量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财产混同通常直接导致人格混同。
        第二,财产混同最易于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以财产混同判断人格混同较为容易。
        第四,人格混同并不必然引起财产混同。
        3.“过度支配与控制”不宜作为适用情形
    (二)对其他适用情形的界定与逻辑分析
        1.抽逃出资应纳入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的范围
        2.欺诈行为的界定与逻辑梳理
        3.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行为的界定与逻辑梳理
        4.关于其他显失公平的不当行为
四、适用情形标准化的路径与范式
    (一)标准化的实施路径
    (二)标准化的立法范式
结语

(4)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途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
    (一)忽视了社会公共及国家利益的保护
    (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限定不明
    (三)忽视了除滥用公司人格外的其他股东行为
    (四)具体适用情节范围不够清晰
二、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法律制定
        1.修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内容添加到相关法律中
        3.整理现行法律文件内容
    (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三)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5)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
    (一)关联公司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1.关联公司的界定
        2.关联公司的特殊性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实践
        1.第15 号指导案例的指导意义
        2.《九民纪要》的指引作用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基本原理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基本准则
        1.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公司的人格独立
        2.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能妨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必然性
        1.关联公司具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主体要件
        2.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极易导致人格混同
        3.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承担责任
三、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质要件
    (一)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确立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实质要件的确立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意义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内容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意思独立要件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财产独立要件
四、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形式要件
    (一)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表征要件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表征要件及其表现
        2.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一般混同要件的认定与证明
        3.非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高度混同要件的认定与证明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辅助要件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关联公司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关联公司及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2.1.1 关联公司的界定
        2.1.2 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2.2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相关学说
        2.2.1 一体学说
        2.2.2 代理学说
        2.2.3 工具学说
    2.3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理论价值
        2.3.1 对传统人格否认制度的突破
        2.3.2 对传统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3 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状
        3.1.1 《民法典》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1.2 司法实践—以“《九民纪要》出台前后”为例
    3.2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3.2.1 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
        3.2.2 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3.2.3 执法监管程序不完备
4 域外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实践与经验借鉴
    4.1 域外关联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4.1.1 英美法系的实践
        4.1.2 大陆法系的实践
    4.2 域外实践的经验借鉴
        4.2.1 重视判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
        4.2.2 明确关联公司及背后控制股东的责任
        4.2.3 区分主客观滥用人格的故意
5 完善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建议
    5.1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制度适用标准
        5.1.1 增加相关法律法规
        5.1.2 统一自由心证标准
        5.1.3 明确责任主体范围
    5.2 进一步完善司法规则,制定统一裁判标准
        5.2.1 统一适用要件标准
        5.2.2 明确适用诉因标准
        5.2.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5.3 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管理制度
        5.3.1 完善执法监督程序
        5.3.2 协调执法队伍联动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7)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 创新点和不足
第一章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关联公司的内涵解读
        一 关联公司的概念界定
        二 关联公司的类型分析
    第二节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代理说
        二 工具说
    第三节 我国构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 现行立法存在缺失需要弥补
        二 举证责任分配失衡需要解决
        三 控制股东责任缺失需要明确
第二章 域外制度考察及其借鉴
    第一节 德国相关制度
        一 康采恩制度
        二 康采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美国相关制度
        一 三角刺破制度
        二 三角刺破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构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想
    第一节 制度建构应坚持的原则
        一 突出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
        二 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原则
        三 更好实现公平和正义原则
    第二节 确定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一 确定构成要件
        二 明确认定标准
    第三节 举证责任适当转移
        一 举证责任转移合理性分析
        二 举证责任转移具体设计
    第四节 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一 明确义务和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二 规定控制股东的义务
        三 明确控制股东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8)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116份相关判决书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点
第一章 我国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认定之现状考察
    第一节 我国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认定之现状
        一、样本说明
        二、样本分析
    第二节 我国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认定之困境
        一、各因素混同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不一
        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思路保守
第二章 域外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之比较法借鉴
    第一节 英美法系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一、美国Associated Vendors.In c.V.Oakland Meat案
        二、美国Western Securities Co.V .Spiro案
        三、美国United States v.Cordova Chemical Co.案
        四、英国DHNFoodDistributorsLtd.V.TowerHamletsLandonBorough Council案
        五、美国Berkey v.Third Avenue Railway案
        六、小结
    第二节 大陆法系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一、日本板山运送解雇事件
        二、德国Nurnberg法院1955 年纺织厂案
        三、日本建屋明渡请求案与山世志商会案
        四、德国―不莱梅佛尔康案‖与―吊车案‖
        五、小结
第三章 我国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之构想
    第一节 各混同因素的认定标准
        一、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二、组织机构混同的认定标准
        三、业务混同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各因素在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中的地位分析
        一、首要因素——财产混同
        二、其他因素重要性探析
    第三节 特殊类型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一、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选题背景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阐释
    第一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内涵解读
        一、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界定
        二、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域外相关制度规定的演进
        二、我国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演进
    第三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功能
        一、及时有效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
        三、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应然选择
        四、缓解“执行难”,规避“执行乱”
第二章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之理论依据
    第一节 实体法依据
        一、责任财产恒定
        二、公司人格否认
        三、连带责任不可分
    第二节 程序法依据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第三章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现状
        一、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之变更、追加
        二、抽逃出资情形股东的变更、追加
        三、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之变更、追加
        四、“财产混同”情形股东的变更、追加
        五、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变更、追加
        六、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变更、追加
    第二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
        二、事由规定不全面
        三、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四、裁判标准不统一
    第三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研究不足
        二、立法的缺失
        三、对强制执行权认识不足
第四章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二、司法解释的补充
    第二节 确立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效率原则
        三、权利保障原则
        四、一次性原则
    第三节 完善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基本程序
        一、程序启动的主体
        二、审查程序
        三、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统一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的裁判标准
        一、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适用
        二、“商事外观主义”在隐名与显名股东追加中之适用
        三、去向不明股东的追加之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逆向公司法人格否认基本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扩张适用
    (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和传统人格否认的关系
    (三)外部人逆向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法理
三、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
    (一)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在美国的司法实践
    (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四、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及风险
    (一)现有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分析
    (三)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风险分析
五、我国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
    (一)公司人格否认一般规则的确立
    (二)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
    (三)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
    (四)相关方的利益协调机制
    (五)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与我国现有制度的衔接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之扩张[J]. 李新天,吴杨. 河北法学, 2022(04)
  • [2]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标准化及路径选择[J]. 侯永兰. 法学评论, 2022(01)
  •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研究[D]. 李瑞凯.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途径思考[J]. 陈亮. 法制博览, 2021(24)
  • [5]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D]. 利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论我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 刘佳璇.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7]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 胡鑫.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116份相关判决书的展开[D]. 周静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研究[D]. 邓琳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外部人逆向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研究[D]. 余守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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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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