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法 调研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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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司法监督工作
  1. 答:适应新的环境通常需要三个月,这亦是关键的三个月,因为这期间给别人留下的印象洞敏非常深刻。若留下一个坏印象,将来很难改变,以下是成功人士的秘诀:
    1.别理会其他杂务:新工作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尝试花多些时间与同事合作、处理棘手的工作,把私人事物暂时搁置。
    2.别将所悔颤盯有责任背上身:谨记自己不是“超人”,公司并不会要求你解决所有难题。所以最好专注去做碧和一些较重要和较紧急的工作,这比每件工作都弄不好理想。
    3.避免卷入是非漩涡:每家公司都有一些爱说长道短的人,他们爱填油加醋。这些是非可以听进耳内,但别忘了自己应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如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好还是保持缄默,以免说错话。
    4.了解公司的文化:每家公司都有不成文的规则,了解并顺从这些“规则”有助你的发展。若企图打破传统,只会浪费时间。
    5.加倍努力: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某件工作可能需要三星期去处理,实际上,上司可能希望你立即完成,却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所以应随时准备多学点东西,要赶及期限可能要加班,甚至把工作带回家做。在许可的情况下,可寻求同事的协助,但切忌把同样的问题发问多次,有必要时应将重点记下以帮助记忆。
    6.穿着得体:“人靠衣装”这句话永远是对的。穿得光鲜一点,自己也会倍觉自信。若财政状况许可,每季可添置一些衣服和配饰。要注意不同行业的人对衣着有不同的要求。别被失败挫伤,一次出错并非事业的坟墓,成功人士应从失败中学习,提醒自己,自己也是凡人。应集中注意自己的成就和潜质。
    祝你成功!
问:我国现行《监督法》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 答: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应当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型晌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像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雀租粗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顷镇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答:法律分析:《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监察法》的十二种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指镇缺导和监督监察机构以及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国耐轿家的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以此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纲领,认真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昌旅肆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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