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蒲生[1](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阐释与合同进路》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患者知情同意规则的新变化进一步推动患者知情同意权从形式要求迈向实质作为。然而,植根于"侵权责任编"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其价值理念被部分遮蔽,制度功能也未能得到全面揭示,应回到医患关系的具象情景探讨其应然内涵,并寻找逻辑周延的法制化实现路径。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其进入民法场域存在"人格权—侵权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二元路径。其中,合同进路长期受到忽视,不利于重塑医患信任、平衡医患权益。在医疗合同中,患者通过"知情—默示同意"或"知情—明示同意"行使权利,使具有总体概括性的合同内容逐步具体、明确,权利行使与合同履行在医患沟通互动中实现互构。

陈晶晶[2](2021)在《紧急救治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文中研究表明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践过程中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况常有发生。特别是在挽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法律赋予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的权利,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制度突破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所以这容易造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本文通过对三份裁判文书的研究与分析,归纳了本案有关医疗机构紧急救治行为的行使条件、紧急情况的认定、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患方拒绝救治行为的效力及医疗机构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问题,在文章的写作过程中重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展开叙述。紧急救治行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其行使条件有因挽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三个。其中“紧急情况”的应当根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需要紧急救治的1级(濒危患者)和2级(危重病人)认定。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本文认为应当确定为患者和近亲属。紧急救治下医疗机构也负有告知义务,告知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患者之间的差异来决定,即采用具体患者标准。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患者拒绝医疗的行为真实有效,医疗机构不实施紧急救治不需要承担责任;近亲属拒绝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实施紧急救治则需要承担责任。

叶巧蝶[3](2021)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文中研究指明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即患方在作出医疗决定前对该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影响的知情权,以及作出接受或拒绝实施该医疗行为决定的同意权。法律规范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是一直在进步的,2020年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219条更是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书面同意”更改为“明确同意”。然而现实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争议案件,层出不穷。既然存在着规范,但实际效果却不如规范所述,那么可能要考虑是否是实际多方因素作用下,使得权利的实现有所阻滞。目前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影响的研究已经很多了,换个角度探寻实践中参与人是如何影响制度应用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又该如何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可能会有所裨益。因此,文章以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及其争议解决过程为视角,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澄清患者知情同意权概念范围,明确区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合同中的知情同意以及医疗过失,为后续探讨争议解决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被混淆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明晰案件争点做铺垫。第二部分:借助美国法学家马克·格兰特的当事人类型学分析模型对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参与方进行分类,并从中探究多方参与人(医方、患方、卫健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法院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从规则制定、规则应用、诉讼外争议解决到诉讼争议解决的各个环节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第三部分:根据上述分析,依托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裁判案例,总结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上,医患双方出于利益考虑彼此猜忌、社会公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普遍关注、第三方介入机构处理案件时力不从心、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有所差异的特殊问题。第四部分:以司法案例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参与方对实践的影响以及制度应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为基础,提出通过拓宽患方交流渠道提升其地位、引入专业人员改善第三方机构专业权威性、明确规则与案件争点应用以高效利用资源、相关规则变革公开平衡尽可能可视化、分级诊疗助推医疗资源最大化、术前谈话管理制度规范化等完善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意见,希望能略尽绵力。

杨国焘[4](2021)在《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作为医师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豁免权,一直散见于我国若干法条之中,其中《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医疗干涉权最重要的两条规定。从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至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关于医疗干涉权问题研究的发展变迁已经经历了10年,在此期间,关于医疗干涉权的案件从最初每年一两件,上升至每年几百件,其中不乏因医疗干涉引起恶性医闹事件,也有因医疗干涉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例,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当前人格权兴盛的大背景下,知情权、同意权和患者自由权作为患者的人格权受到患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医生,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抗患者人格权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所以医师行使医疗干涉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筛选近10年有关医疗干涉权的案件进行整理统计,并依据统计的案件类型和张赞宁教授对医疗干涉权的一般分类,将医疗干涉权分为医疗干涉权利以及医疗干涉权力,对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利,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力。然后通过择选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对《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用新法分析旧案和旧法分析旧案的方式,发现医疗干涉权在经过《民法典》的补充修改后,仍有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完善的问题。如在实施紧急救治中,患者或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该如何应对?患者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时,家属的医疗决定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相背离时,能否限制患者家属的权利?在对患者知情权的干涉当中,未明确哪些是法条规定“不宜”或“不能”告知的情形,导致在实践当中无论隐瞒或知告知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大都判决医方败诉。同时,医疗干涉权力的立法缺乏程序约束,不适应我国现实需要。最后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医疗干涉权的相关经验,认为应当从明确医师的医疗干涉权,统一和细化我国医疗干涉权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干涉权,以期能解决我国医疗干涉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朱久银[5](2020)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医疗实践中,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行使的不和谐是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可见,保障患者自主权的规范行使是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范尚无统一完善的规定,知情同意制度散见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在今年新出台实施的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有条文涉及,但相关规范对于如何界定患者自主权的行使边界仍然不够完善。因此,界定患者自主权行使边界是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患者自主权的界定出发,明确患者自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地位,探讨了在我国国情下对患者自主权适当约束的必要性,分析了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的矛盾冲突,并就家属代理权与医疗干涉权在医疗就诊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讨论,提出如何协调患者自主权、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三种权利的行使,明确了患者自主权的行使边界。强调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应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坚持以保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的自主权为基本立场,同时认为在患者及其家属滥用知情同意权时,应当由医疗机构适时行使医疗干涉权,以此更好地保护患者健康权益,解决甚至避免医患纠纷,保护患方以及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何元霄[6](2020)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最为典型的社会矛盾之一。医生紧急医疗行为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是引发医患矛盾与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肇始于2007年“李丽云事件”与2017年“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关于二者冲突与平衡的立法规定体系性不强,还存在立法冲突、立法空白等诸多问题。学理上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平衡的立法及理论问题展开的研究。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及其关系厘定。本章从有关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入手,论述了紧急医疗职责的核心要件、提炼出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并认为紧急医疗行为是医生的一项义务、患者的权利。同时,研究分析了知情同意权的内涵,认为知情同意权除一般权利特征外,还有诸多特殊性。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在紧急情形下存在着对立与统一关系,二者间的冲突存在缓和的空间。第二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类型。本章在基本命题与基本概念厘定之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剖析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冲突与对抗的根源,认为二者冲突根本上是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具体体现为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与紧急医疗行为失范两个方面。由于知情同意权极具特殊性,导致二者平衡存在难度,本章从知情同意权瑕疵行使、无人行使、权利滥用及充分行使等四个层面对二者冲突的类型予以细化分析。第三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及理论分析。本章在冲突类型细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精准平衡的方法,通过归纳不同冲突类型的共性,试图从理论上找到支撑依据。认为不同类型的冲突应当运用不同的理论或原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平衡处理,而不应试图用一种平衡理论或模式来解决所有冲突类型。这些理论或原则主要包括“法律父爱主义”理论、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及权利位阶理论。第四部分,二者平衡的立法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设想。本章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平衡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考察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认为现行法关于紧急医疗行为、知情同意权以及二者平衡方面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完善。同时,仅凭立法一元化的平衡方法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冲突,还需借助多元化手段进行平衡。

衡春英[7](2020)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可以更加自主的选择个人医疗措施。因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剧,医患矛盾愈发尖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也因此逐年增加。虽然针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学术研究数量可观,但大多研究是仅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单方面强调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角度出发,不足以解决深层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这不仅会增加医患之间的理解难度,而且会造成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展开方式如下:第一章先从传统医患关系到现代社会医患关系的变更出发,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与构成要件,并对该权利的属性进行是深入剖析,阐释该权利存在的现实意义,从而可见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该权利的行使在当前国情下存在的困境和不足。其中着重分析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不足,反向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第三章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阻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的问题,从医患双方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朱琳[8](2020)在《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手术知情同意书作为记录医患治疗法律关系的书面载体,在临床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协调医患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医患各方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冲突,既是社会的焦点问题又是司法的难题。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问题的研究,现有研究文献较多,多以学理研究为主,重点主要集中在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内容、签字主体、责任分配等方面。虽然这些研究从理论和方法层面为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问题提供了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支撑,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系统研究的普遍性缺失,对司法案例研究的薄弱,导致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解决的背离,使得大量基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不佳。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证研究方法,以法院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系统地审视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对案例的量化分析,系统总结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司法经验。通过研究发现,在实践中,司法多以《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文本作为基本依据。即便如此,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明显的规则缺失和不严密,各地法院的裁判分歧点很多,主要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签字主体、告知义务、文本内容、因果关系以及鉴定意见是否采纳方面都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既体现了医疗伦理和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又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发展的需要,其中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应该遵守的价值优先选项。因此,从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性出发,在分析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边界的基础上,以保护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中心,明确签字主体为“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只有在“不宜”或“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知情同意权转移给委托代理人。从法律的角度,同意书的内容应体现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紧急救治权的平衡,患者主体的适格,医方告知义务的全面以及违反手术知情同意书法律要件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进行梳理,讨论了其概念、法律关系、法律特征;第二部分,结合对2018-2019年涉及手术知情同意书案例的统计和分析,从同意书有效、无效和影响效力认定的其他因素等三方面系统地研究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结合前文实证研究的成果,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实务中存在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体评价;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归纳的问题,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刘皓[9](2020)在《医师说明义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患者的权利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规范医师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但目前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医师说明义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理解分析,在立法上和实践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才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笔者从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开始,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性质,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讨论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并梳理了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脉络和概况。然后笔者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部分进行具体地分析,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首先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是在医疗活动中,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或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说明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接着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认为二者对立统一,医师说明义务建立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说明义务履行的前提,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强调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以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分析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概况,同时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从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例外和方式六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师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者。第二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和被授权人。第三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手段、治疗风险、替代方法、治疗费用等,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美国、芬兰等国家在医师说明义务内容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医师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等内容。第四节讨论有关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四种标准的学说,笔者认为折中标准说更为恰当,既可以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同时也不会给医疗机构造成繁重的负担,能够有效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第五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形。第六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履行的书面和口头的告知方式。第三部分,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定性为违反医患之间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提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主要分析在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在紧急救治时的规定等不够细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够规范和人性化、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意识不强、审判中案由的使用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石珍珍[10](2020)在《病人自主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日益优化,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纠纷的逐渐增多也使得医患关系尤其紧张。为解决医患双方的冲突以及保护病人的生命尊严和自身权利,我国法律界及在医疗实践中都应当对病人追求医疗自主的权益加以重视。我国目前对病人权利的保护主要适用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特别法更侧重于对医疗人员的行为规范及保护,缺乏对病人自身权利的关注。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审视比较已经实行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病人自主权利法”,相似的社会家庭观念,共同存在的医学难题,使得大陆地区有借鉴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我国现行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等部门法对病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总结在医疗实践中出现的障碍。影响我国对病人自主权保护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学界存在的难题以及传统社会观家庭观的影响等。未来在保护病人的自主权利的制度设计上,不仅要落实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还要切实保护好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对医患双方进行“双向保护”,在二者之间建立利益信赖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界限,以供病人、亲属及医疗机构在面对相关抉择时有所参考。

二、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阐释与合同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解构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修改的要义及意旨
    (二)“具体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三)“明确同意”:同意权人的真实意愿
    (四)“不能或者不宜”的解释
二、视域转换:医患关系下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一)限于侵权责任难以周延保障患者利益
    (二)医患关系转型突显患者知情同意权重要性
    (三)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然内涵
三、回归民法: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二元进路
    (一)路径之一:人格权—侵权责任
        1.知情同意权的哲学基础
        2.与人格权编规范的衔接
    (二)路径之二:医疗合同—违约责任
        1.通过合同法规范容纳普遍性知情同意权
        2.合同法规范对普遍性知情同意权的调整
四、被忽视的合同进路:基本框架与制度功能
    (一)基本框架:医患关系的合同规制
        1.医疗合同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互构
        2.默示同意与明示同意的区分适用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合同进路的功能
        1.医疗合同的引导功能
        2.违约责任的比较优势

(2)紧急救治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
    (二)提出问题
二、紧急救治行为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一)紧急救治行为的性质分析
    (二)紧急救治行为的行使条件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三、紧急救治下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一)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学说评析
        1.患者
        2.患者和近亲属
        3.患者、近亲属和关系人
    (二)本文观点
四、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告知义务的标准
    (一)告知义务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二)紧急救治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五、紧急救治中的拒绝治疗行为与医疗机构责任承担
    (一)患者明确拒绝紧急治疗行为
        1.患者拒绝紧急治疗行为的法律效力
        2.医疗机构不实施紧急救治的责任承担
    (二)紧急救治下不能取得患者意见但近亲属拒绝治疗
        1.患者近亲属拒绝紧急治疗行为的法律效力
        2.医疗机构不实施紧急救治的责任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三、域内研究现状
    四、域外研究现状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意义
    七、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概述
    第一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分析
        一、由医疗过程到司法过程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对医院的义务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患方的应用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混淆区分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知情同意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过失侵权
第二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实际应用
    第一节 实践中的参与各方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医患双方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其他第三方
    第二节 参与各方对制度施加影响的过程
        一、影响规则的制定
        二、影响规则的应用
        三、影响诉讼外争议解决的过程
        四、影响诉讼争议解决的过程
        五、影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第三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特殊性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患方的特殊性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医方的特殊性
    第二节 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中产生的效果不同
        一、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的受关注度不同
        二、争议解决过程中第三方介入产生的效果不同
    第三节 有关非官方解决方式与官方解决方式的选择差异
        一、医方的选择理由
        二、患方的选择理由
第四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提升
        一、患方地位的提升
        二、提高法律服务资源对患方的扶持
        三、第三方介入机构的改善
    第二节 规则的应用与变革更新
        一、规则的应用明确化
        二、规则的变革更新平衡
    第三节 其他制度的侧面供给
        一、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二、探索临床术前谈话管理优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4)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 医疗干涉权理论概述
    第一节 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界定
        一、关联概念的辨析
        二、医疗干涉权立法必要性及其现状
    第二节 医疗干涉权的主体与法律属性
        一、医疗干涉权所涉主体
        二、医疗干涉权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风险
        一、医疗干涉权的内部风险
        二、医疗干涉权的外部风险
第二章 医疗干涉权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第一节 调查方法及基本情况概述
        一、调查方案与数据来源
        二、十年间三种医疗干涉案例整体趋势
    第二节 对患者同意权干涉的案例及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二、患方拒绝救治情形的规定缺失
        三、《民法典》中紧急救治权的立法问题
    第三节 对患者知情权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一、三个经典案例的梗概
        二、“不能或不宜”界定不清
        三、《民法典》中保护性医疗规范的变化
    第四节 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一、若干经典案例及摘要
        二、“强制医疗”立法层面现存问题
        三、“强制医疗”执法层面现存问题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医疗干涉经验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
        三、港澳台地区立法规定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完善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
        一、确定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原则
        二、立法上统一概念和相关规定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
    第二节 微观层面法律规定的细化
        一、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行使条件
        二、细化实施保护性医疗的具体情形
        三、规范强制医疗实施具体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发展趋势
    第三节 研究意义
第一章 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的界定
        一、患者自主权的基本内涵
        二、家属代理权与患者自主权的关系
        三、医疗干涉权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约束
    第二节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的地位与现状
        一、患者自主权的最高效力
        二、家属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三、医疗干涉权的的行使条件
    第三节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约束的必要性
        一、患者自由权与生命权相冲突时,患者生命权优先
        二、患者就诊时身心状态对作出合理选择的影响
        三、患者个体认知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
        四、医疗诊疗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患者难以真正理解
第二章 家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对患者自主权的限制
    第一节 患者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一、赋予家属代理权是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现实要求
        二、家属参与是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三、家属参与有利于患者自主权的合理行使与生命健康
    第二节 我国现有知情同意制度中家属代理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一、患者作出不当选择时家属干预无法律依据
        二、家属代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属性在我国立法中尚不明确
        三、我国医事立法中规定行使代理权的家属主体范围不统一
    第三节 完善家属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
        二、有利于避免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对患者自主权的干预
    第一节 医疗干涉权的依据
        一、医疗机构行使医疗干涉权是医学伦理学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行使医疗干涉权是践行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
    第二节 医院行使医疗干涉权存在的障碍
        一、患方明确作出不当选择时医疗干涉无法律依据
        二、医疗干涉权的行使难以满足紧急情况抢救的及时性要求
        三、医疗干涉权的行使易引发医闹事件的现实困境
    第三节 完善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必要性分析
第四章 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的协调
    第一节 患者自主权的约束
        一、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二、患者自主权不是绝对权,应该受到约束
    第二节 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的协调
        一、家属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二、完善家属代理权行使条件
        三、完善民事代理制度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规范行使
        一、合理规范医疗干涉权的必要行使情形
        二、建立由心理专家、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干涉快速审查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文献综述
    (一) 知情同意权
        1. 知情同意权的限度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3.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二) 紧急医疗行为
        1. 紧急医疗行为的规制
        2.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
    (三)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解决
        1. 冲突根源
        2. 处理原则
        3. 完善立法
        4. 配套制度
    (四) 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域外法律实践
前言
一、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一) 紧急医疗行为内涵与法律定性
        1. 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
        2. 紧急医疗行为的法律定性
    (二) 知情同意权内涵与法律特性
        1. 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2.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特性
    (三) 从两则案例看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二、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一) 冲突的根源——法律价值之博弈
        1. 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
        2. 医生紧急医疗行为失范
    (二)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失衡的主要类型
        1. 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冲突
        2. 知情同意权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的冲突
        3. 知情同意权滥用引起的冲突
        4. 知情同意权合法行使与其他法益的冲突
三、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的理论分析
    (一)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知情同意之矫正
        1.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2. “法律父爱主义”是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补充
        3. “法律父爱主义”应遵循有限适用原则
    (二)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推定
        1.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2.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时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合理推定
        3. 我国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的制度设计原则
    (三)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否定
        1.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2.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是对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的否定
        3. 违反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的处理规则
    (四) 权利位阶理论——法律价值之权衡
        1. 权利位阶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2. 权利位阶理论是法价值的权衡选择
四、立法完善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构建
    (一)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1. 紧急情形和紧急医疗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晰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不一致、医疗告知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3. 缺乏医疗监督机制、医疗损害责任不平衡
    (二) 现行立法完善的主要建议
        1. 立即修订现行立法中不完善的规定
        2. 抓紧出台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
        3. 适时出台《医疗法》,提升立法层级
    (三) 构建多元平衡机制
        1. 借鉴域外知情同意权处分及授权制度
        2. 推进医疗改革,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3.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打造有温度的医疗
        4.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分散医疗风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7)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涵义与价值
    第一节 医患关系的时代特点
        一、传统社会医患关系
        二、现代社会医患关系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涵义与构成要件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涵义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与价值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价值
第二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当下中国发展的困境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困境
        一、法律规范条文不清晰
        二、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标准不明确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困境
        一、告知义务形式化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滥用
第三章 中国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行使规范
        一、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二、统一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标准
    第二节 强化医患双方的合作机制
    第三节 建立监督和争议解决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概述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概念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特征
二、基于2018-2019年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一)样本描述与量化分析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有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无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四)影响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的其它因素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医患双方权利边界的认知冲突
    (二)对签字主体的认定规则与现实判断有偏差
    (三)医患双方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内容及标准差异大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与损害责任的关系认定分歧大
四、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规则的思考
    (一)合理界定医患双方权利边界
    (二)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字主体
    (三)明确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义务内容和标准
    (四)健全损害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9)医师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性质
    (三)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和性质
        2.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四)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形成和发展
        1.医师说明义务发展的历史背景
        2.部分国家和地区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概况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
        1.患者本人
        2.患者的近亲属
        3.被授权人
    (三)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
        1.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医师说明义务
        2.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
        3.劝告患者转诊就医的医师说明义务
    (四)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
        1.合理医师标准说
        2.合理患者标准说
        3.具体患者标准说
        4.折中标准说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例外
        1.紧急情况的说明
        2.医师的医疗特权
        3.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4.患者的放弃或转让
    (六)医师说明义务的方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三、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
        1.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责任
        1.医师说明义务的医疗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
四、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考察
    (一)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制度梳理
    (二)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1.医师说明义务对象不统一、告知顺位不明确
        2.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不明确
        3.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够细致
        4.紧急医疗时患者或近亲属放弃治疗的规定不明确
        5.我国医疗说明义务制度中的其他不足
    (三)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对策
        1.统一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和顺位
        2.明确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的法律规定
        3.细化医师说明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
        4.完善紧急状态下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定
        5.完善医师说明义务的其他对策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10)病人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章 病人自主权的含义
    第一节 病人自主权的概念
    第二节 病人自主权的主要内涵
        一、诚实原则(truthfulness)
        二、知情同意原则(informed consent)
        三、守密原则(confidentiality)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一、“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二、“病人自主权利法”
    第二节 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现行的两部主要法律存在冲突
        二、未对病人的自主权利加强保护
        三、对医疗人员说明义务的规范不明确
        四、未对医疗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小结
第三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的发展
    第一节 病人自主权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二节 刑法对病人自主权的保护
        一、医疗行为伤害说
        二、医疗行为非伤害说
    第三节 民法对病人自主权的保护
        一、医患之间契约关系的认定
        二、医患之间侵权关系的认定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性质
        四、专断医疗行为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联
    第四节 病人自主权的实践现状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实现的障碍
    第一节 立法上存在漏洞
        一、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缺乏宪法保障
        二、未明确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
        三、没有预立医疗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医学界的难题
        一、如何界定医师的告知内容
        二、如何应对病人或者家属要求的无效医疗
    第三节 传统观念及家庭的影响
        一、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
        二、家属代理医疗决定的痼疾
第五章 我国大陆地区病人自主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赋予生命权以法律保障
        一、通过宪法解释赋予生命权以宪法意义
        二、将医疗契约规定为有名合同
    第二节 落实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一、明确规范“告知”主体
        二、将“病人”作为第一知情主体
        三、规定医疗决策主体的顺序
    第三节 对医疗人员的权利加以保护
        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
        二、加大相关医疗制度的宣传
        三、在医患之间建立利益信赖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则阐释与合同进路[J]. 王蒲生. 求索, 2021(03)
  • [2]紧急救治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D]. 陈晶晶.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D]. 叶巧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国焘. 兰州大学, 2021(02)
  •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D]. 朱久银. 江苏大学, 2020(06)
  • [6]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D]. 何元霄.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4)
  • [7]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D]. 衡春英. 苏州大学, 2020(03)
  • [8]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D]. 朱琳. 西南大学, 2020(01)
  • [9]医师说明义务研究[D]. 刘皓.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病人自主权研究[D]. 石珍珍. 兰州大学, 2020(01)

标签:;  ;  ;  ;  ;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